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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該怎麼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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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他人時,可以請對方簽立借據,同時簽發本票一張,如果持有本票該怎麼行使權利呢?
 

➤本票的意義

一、 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如果要用到本票,到一般文具行就可以買到空白本票,應注意的就是必要填寫的事項不可遺漏,否則會造成本票無效,就無法行使本票的權利了。

二、 本票絕對要填寫的事項: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絕對應填寫的事項,有:
㈠ 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這在市售的本票已印妥。
㈡ 有「無條件擔任支付」的文字,這在市售的本票上也已印妥。
㈢ 一定的金額。如果是「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到期日),且未記載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的本票」,那金額須在新台幣500元以上,其他並沒有金額的限制,但是此一定的金額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不得改寫,也就是不能塗改。
㈣ 發票年月日。通常是本票最下方的年月日,上方的「憑票於0年0月0日無條件擔任兌付…」的年月日是本票到期日。實務上比較長見的錯誤,是將發票日寫在上方,下方發票日未填寫,這樣本票反而因欠缺絕對應填寫事項而無效。
㈤ 發票人的簽名或蓋章。所以本票一定要由發票人親自填寫上開包括一定的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否則很容易惹上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案件,它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票的效力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借款人屆期不還錢,就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這本票裁定案件是非訟事件,程序進行的比較快,通常可以很快收到本票裁定,等對方收到裁定10內沒有抗告,就會確定,法院就會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持有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就可以去國稅局查對方的所得及財產,如果對方有所得或財產,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拿回借款。所以本票是可以較為迅速拿回借款的一種工具。
 

➤本票的時效

本票雖然是可以迅速拿回借款的工具,但一定要注意它短期時效的規定。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也就是說如果本票上方的到期日也有填寫,就從那天起算;如果本票上方的到期日沒有填寫,視為見票即付,就從下方絕對應填載的發票日起算,它的時效只有3年。千萬不要超過3年才要行使權利,否則如果對方以時效抗辯,本票權利就消滅了。

持有本票,應該了解它絕對應記載的事項,它的效用在那裡,並如何行使權利,才可以保護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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