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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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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口密度高,尤其每到上下班時間,總是車水馬龍,車禍發生頻率也很高,如果發生車禍了,
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或是如何避免更大的損失呢?
 

➤ 發生車禍的當下該做什麼?

不幸發生車禍時,請留在現場,報警處理,千萬不要逃離現場,否則會有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只會造成更多麻煩。等待警察到場之前,可以在安全的情況下先自己拍照存證。
 

➤ 該調解嗎?

調解類似和解,一樣是雙方互相讓步,達成雙方接受的解決方案,但不同的是,和解是雙方自己私下的協議,而調解是向「法院」或「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會有專業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進行協商,調解成立後的調解筆錄會有與判決一樣的效力,也就是若對方不履行調解筆錄的內容,可以直接以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是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筆錄,還需經法院核定的程序,才有一樣的效力),是個可以花比較少成本,又能有效解決雙方紛爭的過程。若調解不成需要訴訟,會比調解花費更多時間和成本。
 

➤ 該提刑事告訴嗎?

若車禍有人受傷,肇事者可能會有刑事過失傷害的責任,這時可以對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這是因為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開啟調查。
若是賠償金協商不成,通常會建議當事人先提出告訴,因為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若超過時間才提告訴,是會不起訴的,而提出刑事告訴,也可能讓肇事者比較有壓力,有機會促成調解或和解,達成協議後再撤回告訴,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方式。
 

➤ 被告怎麼辦?

如果自己有肇事責任,被對方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都可以透過前述調解的方式,好好協商,若能達成調解,請對方撤回告訴。
如果是在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有在調解筆錄記載撤回告訴的意思,經過法院核定,就視為調解成立時已經撤回告訴,不用告訴人再提出撤回告訴狀,此規定的依據是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不過若是在法院成立調解,沒有視為撤回告訴的規定,這時就建議同時請對方寫好撤回告訴狀,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 拜託,真的不要省保險費!

律師不是保險業務員,但是真心拜託大家不要省保險費,強制險一定要繳,而且強烈建議要保第三人責任險!儘管我們都不希望發生意外,但真的發生時,有保第三人責任險會減輕很多負擔,突然面對幾萬元、幾十萬元,甚至更多的賠償時,對大家都是個不小的負擔,所以保險真的很重要,保險真的很重要,保險真的很重要!
 

➤ 初判表是什麼?

最後來說說初判表,俗稱初判表的全名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會記載車禍發生的基本資訊和警方初步判斷發生的原因,例如「甲未注意車前狀況」、「乙未遵守交通號誌」、「丙無肇事因素」等初步判斷。但是初判表是由警方做成,警方不是車禍鑑定專業,因此初判表並沒有強烈的法律效力,如果是訴訟需要,還是要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報告,會有專業委員組成、聽取關係人的意見後,會議討論分析車禍發生的主次因,也是法院比較會採用的。不過若是作為和解、調解參考,只要雙方同意,以初判表的判斷作為協調基礎,也是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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