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願意測謊!」測謊有證據能力嗎?
「測謊」聽起來很厲害,好像可以用來判斷被告有沒有說謊,就可以知道案件的事實一樣,但是實際上,似乎比較少聽到測謊真的用來作為偵查的工具或證明犯罪的證據,那麼測謊到底有什麼侷限性?在刑事訴訟裡面有證據能力嗎?
➤ 測謊的意義
一般人在說謊的時候容易產生緊張、恐懼、不安等情緒波動,測謊是透過儀器記錄受測者的反應和生理變化,去判別受測者的陳述和記憶有沒有相符。
➤ 測謊的侷限性
測謊既然是紀錄人的生理反應,是以「人」的反應為基礎,那就會依據每個人的生理、心理、情緒狀態等情況而得到不同的結果,即使是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時間點做一樣的測謊,也極可能會因為當下的環境不同、精神狀態不同等等,而獲得不同的結果,不像DNA、指紋比對、毒品檢驗等科學鑑識技術,每次檢驗都會得到一樣的結果,也就是「再現性」,所以也有人說測謊其實不是科學,充其量只是「偽科學」。
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測謊沒有明文規定,因此我國的測謊其實也沒有標準規範、沒有統一的施測人員資格認證,因此測謊確實充滿風險。
➤ 測謊有證據能力嗎?
測謊雖然受到批評,但是在實務上測謊還是常用的偵查方式。刑事訴訟法對於測謊並沒有相關規定,因此測謊其實沒有法律依據,而目前法院的見解,普遍認為只要測謊有符合要件,就可以有證據能力:
一、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
不過,即使測謊在符合要件的情況下有證據能力,但既然測謊沒有再現性,跟其他科學鑑識技術本質上完全不同,因此最多只能做為補強證據,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有無唯一或絕對的依據,且對於被告之測謊,也只能用以佐證或彈劾被告的說法可信與否。
➤ 測謊與不自證己罪原則
測謊的本質是以受測者的心跳、血壓等生理反應,分析受測者的心理意思,因此在測謊的過程中,會違反被告的緘默權,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侵害人格自由。既然目前法律對測謊沒有明確的規定,被告並沒有接受測謊的義務,何況測謊也充滿不確定性,不能算是真正的科學,所以如果有一天真的遇到了,是可以拒絕測謊的,可別自願接受測謊之後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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