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的3種財產請求權
上一篇談到離婚有3種方式,協議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裁判離婚;在協議、調解或和解離婚,財產或賠償都可以雙方自行約定,而如果是裁判離婚,就是雙方談不攏的時候,這時有3種財產上的請求權可以運用。
➤ 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 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的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例如因一方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而離婚,致使他方喪失配偶的權利,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二、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所以在一方無過失的情形下,也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
➤ 贍養費請求權
我們常聽到的贍養費,想像中可能是只要離婚就可以跟有錢的那方要一筆錢,不過我國民法就贍養費其實是有規定的,並沒有這麼容易。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要請求贍養費,要無過失的一方,會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相當的贍養費。如果名下有相當財產、或有穩定工作,法院不會准許給付贍養費,所以在台灣請求贍養費,其實沒有像電影裡的那麼容易。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意義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的意義在於,因為夫妻間的婚後財產是雙方共同協力創造的,所以在分配時,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的債務之後,如有剩餘,差額原則上應該平均分配。
例如:甲乙是夫妻,婚後甲有財產100萬元、負債20萬元,乙有財產10萬元,那甲剩餘財產是100-20=80萬元,乙的剩餘財產是10萬元,兩邊剩餘財產的差額是70萬元,70萬元平均分配,一人分配35萬元。
但是如果夫妻的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他的分配額。法院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來判斷。
二、不列入分配的財產
婚後財產也不是全部都會列入計算,民法第1030-1條第1項就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財產的分配。」所以如果是自己繼承的財產或是親人贈與的財產,都不列入分配。
三、 追加計算的財產
民法第 1030-3 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這條規定是為衡平,避免夫妻為了減少分配的財產,惡意處分婚後財產。
例如:甲乙是夫妻,婚後甲有財產100萬元、負債20萬元,乙有財產10萬元,於離婚前1年,甲為減少婚後財產,把婚後財產的股票30萬元賣出,前往歐洲旅遊,花用殆盡。於離婚時,計算甲的婚後財產要加計這30萬元,甲的婚後財產仍為100萬元。所以甲剩餘財產是100-20=80萬元,乙的剩餘財產是10萬元,兩邊剩餘財產的差額是70萬元,70萬元平均分配,一人分配35萬元。
四、可以請求的時間:
民法第 1030-1 條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在知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內以及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例如離婚)5年內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