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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家事事件的「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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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是耗費心力也耗費時間的,但家事事件裡,有時涉及孩子,難道真的要等訴訟三五年結束才能有個結果?家事事件中的「暫時處分」,就是為了這類急迫的情況而來的。
 

➤什麼是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的法律規定在家事事件法第85條,是在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的暫時性命令,目的在保護關係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避免緊急狀況或危害發生或擴大。
暫時處分的內容很廣泛,例如在改定監護權案件審理中,如果孩子有就學需要,法院可以命父母一方先單獨幫孩子遷戶籍;又例如在離婚案件審理中,法院可以先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費用,或先定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或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禁止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國等等,以免影響到孩子成長或是和父母會面交往的權利。
 

➤聲請暫時處分的要件

必須有法院已受理的一個非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是指家事事件法第3條的丁類、戊類事件,是較沒有訟爭性或偏向由法官裁量的事件,像是宣告死亡事件、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民事保護令事件、夫妻同居事件、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交付子女事件等。例如已經先提起離婚合併定子女監護權(定子女的監護權屬非訟事件)訴訟或提起子女會面交往權的非訟案件。
需有急迫性,也就若不先核發暫時處分,會有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
需有必要性,例如社工評估後,認為現行會面交往方式不應任意變更,維持穩定性,法院審酌後可能就會認為沒有暫時處分的必要性(參考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的目的,例如提起的訴訟是履行同居義務,不能聲請小孩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因為跟本案訴訟就沒有關係(參考裁定: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2號民事裁定)。
 

➤如何聲請暫時處分?

有本案非訟事件之後,可以提出暫時處分的聲請,聲請的人要提出證據「釋明」,所謂釋明,是指提出的證據還沒有達使法院「確信」的程度,可以使法院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如此即可。也就是證明程度沒有要到非常高,沒有要讓法院確信你的主張,只要相信大概是這樣即可,但無論如何,都要提出證據供法院調查,不能只憑主觀臆測聲請暫時處分,若沒有提出證據,法院也不會核發暫時處分的。
例如要父母之一方先給付扶養費,可以提出子女所需食、衣、住、行、學費等支出估算;又例如聲請暫時定會面交往方式,可以提出對方沒有準時接送孩子的對話紀錄(參考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暫字第62號民事裁定)
雖然暫時處分並不限於跟未成年子女有關的事件,但確實大部分都是跟未成年子女有關,婚姻事件裡,未成年子女總是最無辜的,暫時處分可以先給孩子一點保障,別被有些父母變成訴訟的工具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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